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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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子楚 議員嘉義市議會,東區10名,西區13名,共23名議員組成。 月份
十一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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