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民反應,林森東路義教街口,機車所有權人,在公告期七天內,有電話向警察局聲明,該車輛不是廢棄車輛,不知道為什麼,仍然被列為廢棄車輛,轉交環保局處理。造成民眾必須舟車往返,到環保局領回車輛,有協調確認警察局和環保局之間,公告和處理廢棄車輛的標準作業流程,以確保公用道路不被佔用,也能保障民眾私有財產權需求。
感謝警察局王局長、簡大隊長、吳組長、程分局長、盧組長,派員調查處理,回報如下: 有關民眾反映廢棄車輛案,本分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按「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警察機關應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其程序為警察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二、本案警方於本(111)年5月13日接獲議員反映,表示有民眾檢舉,當日即前往張貼公告,並於確認車籍後於16日以書函通知車主並副知環保局於公告期滿(111年5月20日)後移置,該車於27日由環保局移置保管,符合前揭廢棄車輛查報程序。 三、本案車主於發現車輛遭張貼廢棄公告曾於16日致電本分局第五組聲明該車非廢棄車輛,第五組亦告知該車若仍要留用須先移離原放置位置,否則公告期滿環保局會移置保管。另車輛於27日由環保局移置後,車主再次來電表示車輛遭移置,並表示渠有將車輛移回住家3日後,再放回原來位置惟仍被移置,本案車主認為致電本分局聲明該車非廢棄車輛即不會被環保局移置,應係對處理辦法及程序有所誤解,另本分局第五組當日亦主動協助車主,聯絡保管單位領取車輛。 所以,廢棄車輛公告,依法是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警察局,公告期是七天,第二個階段是環保局,公告期是一個月,所以,公告期加總,其實是37或38天。公告期間,政府只是依法保管,不是廢棄車輛。 公告期滿,才會依照廢棄物處理法,當成廢棄物處理。 希望民眾可以體諒警察機關和環保局,依法行政的善意。 當然,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是歷史共業問題,我們也在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中,專案討論過,以日本為例,他們從明治維新開始,花了150年的時間,逐步透過建立滿足70%民眾需求,可以普遍使用的公共運輸系統。 同時,提供可以滿足其餘30%,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民眾,自備或租用路外或地下停車空間。 最後,取消路邊停車格,完成交通道路管理的最終目標。 因此,還請大家多多體諒,目前,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大多數的地方政府,還無法設置滿足70%民眾需求的公共運輸系統和能量,和自備或租用的路外或地下停車格。 所以,這個停車空間不足的歷史共業問題,主管機關短期內,只能採取不告不理原則,依法行政。長期目標,還需要時間、預算、政策、立法,滾動式檢討調整解決。 再次對因為公共停車空間不足,對造成困擾的市民朋友,表達最深的歉意。 另外,也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警察局、環保局全體同仁,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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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Gyro市政文書表報資料。 月份
二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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