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中有低收入戶,同時又有身心障礙者或老人,大部分縣市可同時領取相關補助,然確實各縣市仍有差異,但補助同時請領不可超過基本工資23,100元喲~不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僅能擇優領取喔!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申請資格 者:
4. 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未能撫育者。 5.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 行為,經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6.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者。 7.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且符合上述1至6情形之一者。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註: (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6個月以上始符合。 (2)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並在監執行者。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年滿15歲至18歲者須檢附學生證影本。 (5)符合上述(一)-2、(一)-3之情形者,其父母如仍共同生活或同戶籍, 則資格不符,不得提出申請;法院判決離婚或未監護之一方已婚者,則不計算扶 養收入,未負監護之一方之扶養收入以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一半列計。
申請人之優先順序按須負擔扶養義務之順序為之,為由實際照顧者申請需付切結書。
由本府自申請之當月份起發給補助款,如係當月16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 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本補助款。資料不全者,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 生效日。
2. 申請人未婚、離異、喪偶者或補助對象第5款情形- (1)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附切結書)始得提出申請。 (2)全家人口計算為申請者、子女、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3) 共同監護時,父母雙方均併計所得、財產及人口。 3.父母雙亡或單親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死亡、失蹤、服刑而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由受 補助者(該兒童少年)之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如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其全家人口 計算為受補助者及共同生活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4.大陸女子或外籍新娘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並依戶籍法規定完成結婚登記並取得本國 國民身分證者,應列入全家人口範圍計算,其收入財產應以在台灣地區所收入財產為 列計範圍。(若未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工作者,得不計算為工作人口) 5.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但承辦單 位得要求檢附成員之財產及所得稅資料查證,若其金額逾規定上限者,則需併計: (1)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2)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6個月以上者。 (3)失蹤6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八)本補助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收益及其他 收入之總額。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一)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102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10,244元)。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平均每人不得超過7萬5,000元。 5.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320萬元。 (二) 補助標準: 1. 生活扶助: (1)壹款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10,244元。 (2)貳款每戶每月補助5,900元。 2. 兒童生活補助:貳、參款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600元。 3. 老人生活津貼:列款低收入戶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補助7,200元。 4.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列款低收入戶內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人口,中度以上每名每月8,200元,輕度每名每月4,700元。 5. 喪葬補助: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壹款補助9,000元,貳款補助8,000元,參款補助7,000元。 6. 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戶內就學人口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向就學學校提出學雜費減免。 7. 高中職就學補助:低收入戶戶內就學高中職學生,每人每月補助5,900元。 8. 全民健保:低收戶戶內人口全民健保,保費由政府負擔。 (三)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 全戶戶籍謄本(含原始謄本)正本。 3. 郵局存簿封面及1年內之內頁影本。 4.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免附)、身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5. 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監證明、服役證明、退休俸證明、薪資證明、優惠存款、 定存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四) 受理單位:戶籍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嘉義市之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25,610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一人實為250萬元,每增加 一人,增加25萬元。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 6.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二)全家人口範圍 1.申請人、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及其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3.前2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補助標準: 1.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15,366元),每人每月發給7,200元。 2.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3,600元。 (四)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含原始謄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 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五)受理單位:戶籍地之區公所。 急難救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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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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